关于印发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人:国际合作处发表时间:2021-01-01点击:

中国地质大学文件


地大发〔2020〕30号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关于印发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课部)、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已经学校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特此通知。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

                                                           2020年11月12日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

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因公临时出国(境)审批工作,加强对因公临时出国(境)的管理,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高校校级领导干部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教职厅〔20181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中央组织部、中央外办、外交部、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17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的通知》(教外厅〔20151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交部、中央外办、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省部级以下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316号)、《教育部关于授予北京交通大学等“双一流”建设高校和北京语言大学一定的出访来访外事审批权的通知》(教外函〔20197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因公临时出国(境),是指学校在岗职工(含博士后)受上级机关或者学校派遣,以执行公务为目的,出访国家(地区)、出访时间、出访路线均有严格规定的,使用学校经费出国或赴港澳台地区执行公务的活动。国际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审批90天(含)以内的因公临时出国、30天内的赴港澳地区任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正式聘用的在职教职工(含港澳台地区同胞、持外国永久居留证或已取得外国国籍的人员);我校正式聘用且人事、档案关系在我校的在站博士后;我校退休返聘教职工(需人事处提供返聘证明);聘期内的社会用工人员。

第四条 凡公费出国(境)团组和个人必须通过因公出国(境)审批渠道办理手续,严禁持因私护照(港澳台出入证件)出国(境)执行公务。因下列特殊情况不能持因公护照(港澳台出入证件)出国(境)的,应说明理由并按组织人事管理权限报批后办理相应出访手续:

(一)学校聘用的外籍员工出国(境)。

(二)拥有国外永久居留权(绿卡)的员工因公前往永久居留权(绿卡)颁发国。

(三)持因私护照公派长期出国(境)期间赴第三国(地区)参加研究领域相关的重要国际学术会议(经提前报批后只能顺访 1次)。

(四)经国际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和组织部(或人事处)审核批准的其他特殊情况。

第五条 在校本科生和研究生出国(境)分别由教务处和研究生院负责审批,国际学生出国(境)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审批。学生持因私护照(港澳出入证件)出行。

第六条 学校因公临时出国(境)审批工作,接受教育部及其他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实行学校和二级单位两级管理。国际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是学校因公临时出国(境)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授权范围内的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进行审批,因公赴台湾地区的交流访问由湖北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负责审批;党委组织部和人事处负责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的备案工作;保密办公室和科学技术发展院负责涉密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的备案工作;二级单位负责本单位因公临时出国(境)的审核工作;财务处按照财务管理权限负责因公临时出国(境)的费用预算审核和经费核销工作;纪委和监察部门负责因公出国(境)的纪律检查及监察工作。

第七条 学校因公临时出国(境)主要分为学术性质的出访和工作交流出访两类,两类任务实施区别管理。学术性质的出访主要指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境)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学术访问、出席重要国际学术会议以及执行国际学术组织履职任务等。工作交流出访一般指使用学校行政经费出国(境)执行一般性中外校际和科研院所间的交流访问等非学术任务。学术性质出访任务的审批根据学校对外学术交流实际需要安排;较长时间(30天以上)的因公出国(境)原则上安排在假期进行。工作访问类任务审批执行现行国家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管理规定。

第八条 学校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管理本着依法依规、务实高效的原则,按权限和程序逐级审批。

 

第二章 审批规定

第九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审批实行逐级把关、严格审批和谁审批、谁负责制度。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对本单位出访人员做好行前教育工作并完成初审,出访人员再按程序办理校内审批手续。其中,涉密人员因公出国(境)需根据学校保密制度规定,经保密办公室和科学技术发展院完成备案工作,进行保密审查及保密教育。各相关单位审批人员要对出访人员的出访目的、出访任务、经费来源、经费预算、出访时限等认真审核、严格把关。

第十条 各类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审批程序为:

(一)现任党委书记和校长因公出访,需相互签批,报教育部审批后,完成校内手续。校党委书记、校长原则上不安排同期出访。

(二)现任副校级领导因公出访,报党委书记和校长签批后,按程序办理校内审批手续。

(三)副处级及以上干部因公出访,报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校领导签字同意,经国际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审核、党委组织部(非组织部管理权限人员报人事处)备案后,报分管外事的校领导审批。同一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原则上不安排同期出访。正处级干部因公出访同时须向学校党委书记备案。

(四)学校其他教职工(含博士后)等人员,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后,人事处备案,报国际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审批。

第十一条 按上述程序完成校内审核后,国际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对有审批权限的任务出具任务批件或任务确认件;学校无审批权的任务,由国际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按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外籍和港澳台地区人员履行校内审批手续,凭因公临时出国(境)审批表和其有效证件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应按照校内审批、护照办理、签证办理等环节时限要求,经二级单位和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后,提前60天以上向国际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提交报批材料,确保按时完成出国(境)手续。不符合申办时限无法办理的,国际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不予受理。

 

第三章 出访管理

第十三条 各单位和个人每年年底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分工,制定下一年度出访计划。下一年的年度计划由出访人员所在单位于当年1231日前集中报送国际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学校按上级单位审批权限向相关单位报备。每年年中可对因公临时出国(境)计划进行调整,未纳入出国(境)计划的非学术类任务,又确需临时出访,应在报批时说明必要性,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报学校审批。

第十四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须有明确的出访任务和实质性内容,出访单位、出访目的与出访任务须与出访人员的身份和业务范围一致。

第十五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须有发自前往国家(地区)的合格邀请函(内容包括明确的出访任务、出访日期、停留期限、邀请人签名或公章等,邀请函需打印在公函纸上)、有关部门的正式公函等。严禁通过中介机构联系或出具邀请函。

第十六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实行公示公开制度,接受监督。

(一)除依法依规需要保密的事项和内容外,校领导因公临时出国(境)出访信息须在党委组织部网站公示,其他出访人员信息在国际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网站公示。

(二)行前公示时间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包括团组人员的姓名、单位和职务、出访国家、任务、往返航线、日程安排、邀请函、邀请单位情况介绍、经费来源和经费预算等信息。公示期结束后,方可办理相关报批手续。

(三)出访团组回国(境)后,应在15天内向国际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提交出访报告并在本单位内部公布。公示时间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未按规定公示的,国际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不予审核审批,财务部门不予核销出国(境)费用。

第十七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必须严格遵守审批结果的在外停留天数和途经国家(指转机国家)和地区(包括香港、澳门),不得随便改变出访线路,包括出发口岸、中转地点,更不能擅自改变出访目的地。行程计划若确需变更,需在出访前至少两周按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未经报批变更行程计划的,财务部门不予报销相关费用,并视情节追究有关人员和单位的责任。

第十八条 严格执行团组规定,控制出访团组的人数、国家(地区)数和在外停留天数。在外停留天数一律以我出入境边防口岸加盖的出入境章为准,离抵境当日计入在外停留天数。

(一)工作交流出访的团组成员总数不超过6人,校级领导原则上不安排在同一团组出访。

(二)工作交流出访每次出访不得超过3个国家和地区(含经停国家和地区,不出机场的除外,下同)。出访3国在外停留不超过10天(含离、抵境当日,下同),出访2国不超过8天,出访1国不超过5天。赴拉美、非洲航班衔接不便的国家的团组,出访3国的在外停留不超过11天,出访2国不超过9天,出访1国不超过6天。上述出访团组人数、在外停留时间均为最高限量,不应理解为必须用满。严禁以各种名义前往未报批国家(地区),包括未报批的申根国家(地区)和互免签证国家(地区)。

(三)除上级部门指派任务、学术交流、签署重要合作协议、参加重大活动、处理突发事件等工作需要安排出访的外,学校主要领导和管理岗位干部使用行政经费因公临时出国(境)原则上每年不超过2次。校领导使用科研经费因公临时出国(境)开展个人学术交流活动,原则上一年内不超过2次,并尽量安排在寒暑假进行。学校外事工作部门人员出访次数根据工作分工和实际需要从严掌握。

(四)教学科研人员执行学术性质的出访应有明确的学术交流合作任务,其出访批次数、出访团组的人数、在外停留天数根据实际需要报批。

(五)非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带学生参加交流实习、研修培训或参加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议时,团组人数和在外停留天数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安排并从严控制。

(六)严格控制学生团组的带队老师人数,15人(含15人)以内学生交流团组,带队老师人数一般不超过1人;15人以上团组,带队老师人数应控制在学生人数的10%以内。学生团组任务要以专业课程学习和实习实践为主,避免在多国多地参观访问类行程。

(七)双(多)边机制性磋商谈判、执行外交特殊使命、应对海外突发事件等,在外停留天数根据实际需要和人员身份从严控制。

(八)出访人员出国和赴香港或澳门地区连续因公出访时须同时申请并审批,在香港或澳门地区停留时间不得超过7天(含)且须提供联程机票。

(九)严禁组织“团外团”或拆分团组、分别报批等方式安排其他人员跟随或分行,不得携带配偶和子女同行。拟陪同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出访的家属如因研究领域一致,任务确有需要同时出访时,须主动说明,个案报批。

(十)学校无权组织双跨团组,校内各单位不得擅自组织跨地区、跨行业的出国(境)人员分散报批组团。

第十九条 学校涉密人员须严格遵守涉外活动保密要求。涉密人员在申请出国(境)时,须本人亲笔填写《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涉密人员因公出国(境)审核表》和《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出国(境)人员保密责任承诺书》,经学校保密部门签字盖章,交国际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存档后办理后续出国(境)手续。

第二十条 出国(境)人员应身体健康符合出国(境)条件。对于65岁以上的出访人员,本人需出具一年之内校医院或二甲及以上医院体检的健康证明和家属同意书。年龄65周岁(含)以上出访人员,确属工作需要,且其他人员无法替代,能够承担出国(境)任务的,须由二级单位说明派出理由,本人提供一年以内校医院(或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境外旅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家属同意书。

第二十一条 属于以下情形或人员,不予因公派出:

(一)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准出境。

(二)无权出具《出国(境)任务批件》和《出国(境)任务通知书》的协会、中心等机构所组织的出国(境)访问考察、研讨会和培训班等。

(三)受境外中资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的邀请。

(四)预算费用超过国家财政部规定标准。

(五)因公出国(境)人员的随访家属。

(六)非在岗人员(含人事关系未转入人员)。

(七)违反外事纪律造成不良影响。

(八)其他不适合因公出访的人员。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必须纳入预算管理,根据需要严格控制经费预算规模,由所在单位和学校财务部门进行审核。

第二十三条 财务处按照批件和实际执行情况审核相关票据并严格按照批准的出访团组人员、天数、路线、经费预算及开支标准核销经费,不得报销与公务无关的开支,不得通过旅行社等中介机构“打包”付费。具体要求按照学校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管理文件执行。

第二十四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费用预算经批准后,不得突破,原则上不得更改经费来源。如因政策变动等客观原因,确需更改出国(境)经费来源,申请人须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并经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财务部审核同意后方可更改。

第二十五条 除第四条所列特殊情况外,未持因公护照(港澳台出入证件)出国(境)所发生的费用一切自理,财务部门不予报销。

第二十六条 教学科研人员根据教学科研工作需要,使用科研经费赴国(境)外开展学术交流活动,应遵守国家和学校科研项目、科研经费及因公出国(境)的管理相关规定,严格按照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因公临时出国(境)住宿费相关标准执行。

第二十七条 因公出访由其他机构提供资助的,不得重复报销费用。按国家和省医疗保险的相关管理规定赴国(境)外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出访人员赴国(境)前应购买适用当地的相关保险,包括人身意外险和医疗险。办理因公签证须强制性缴纳的保险费用除外。

第五章 因公证件管理

第二十八条 出访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必须办理因公证件和签证(注),除第四条所列特殊情况外,未经审批不得持因私证件执行公务,否则财务处不予报销出访费用,并追究相关责任。严禁将因公护照通过个人渠道送往外国使领馆办理签证,也不得委托他人或中介机构办理签证,更不得将因公护照交由外方申办签证。参加跨部门、跨地区组团的出访人员,不得委托组团单位代管因公证件。因公证件只能用于执行因公出国(境)任务,不能用于处理个人私事。

第二十九条 出访人员应妥善保管因公护照(港澳台出入证件),并在回国(境)7天内交国际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统一保管或注销。国际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将定期进行检查,对逾期未归还因公证件的出访人员,国际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将视情况暂停办理其因公出访申请。

第三十条 调离学校的教职工,人事处定期将相关信息提供给国际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由国际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统一办理因公证件移交或注销手续。

第三十一条 若因个人保管不慎导致因公证件遗失,当事人应尽快提交登报遗失申明(限《湖北日报》或《长江日报》)和情况说明(本人签名),交由国际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向发证机关报告后及时办理注销手续。湖北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自接到报告之日起一个月内不予受理当事人的其他出国(境)申请。

 

第六章 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二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和承办人员均应严格遵守国家及学校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相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三条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在境外应遵守所在地法律,维护国家利益和学校利益,不得做出有损国格、人格和学校声誉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因公出访团组和个人须严格按照审批结果执行出访任务,严禁随意更改行程和访问内容。严禁变相公款旅游,严禁安排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娱乐活动。要厉行节约,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交通工具和食宿,禁止铺张浪费。

第三十五条 因公出国(境)人员在对外交往中,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凡是教学、科研、生产中有密级的资料,未经保密主管部门的批准,不得带(寄)往国(境)外,对违规泄密者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要进一步强化纪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建立完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机制。

(一)申请因公出国(境)人员本人对申报材料、因公出访任务和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直接责任。

(二)出访人员所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出访人员的身份、出访任务的公务目的、内容、必要性、经费来源、安全风险等审核负有领导责任。

(三)国际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人是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审批审核的第一责任人,对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申请的合法性、合规性以及涉外政策把关负有直接责任。

(四)学校纪委和监察部门对因公出国(境)进行监督,履行执纪问责职责。

第三十七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严重违反有关规定,一年内不再受理当事人出国(境)申请;主管部门和院系存在把关不严,违规办理的,相关单位要进行学习整改,情节严重者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际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地大发〔201662号》同时废止。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校长办公室    2020年11月12日印发